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刘元迪 通讯员 李邦国 临沂报道
近日,临沂市消费者协会发布“轻信‘入学’有门路,损失3万元购房金”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合理“避坑”,维护自身权益。
家有孩童要入学,可惜学校没名额;轻信“入学”有门路,详细打听“路不通”;定金、首付已缴纳,想要退款犯了愁。10月10日,李女士通过网络渠道向临沂市房产消费维权服务站(8112315)反映:本人在罗庄某项目看房为孩子入学准备购房,看房后缴纳定金3万元和24万余元首付,并签订房屋认购书。因其所购房源交不了房,孩子上学没有名额,销售人员告之其可以通过“黄牛”来入学,入学“经费”可在房款中给予额外优惠。李女士后来多方打听,了解到入学事情并非销售人员讲的那么简单,并后悔当时轻信入学门路缴纳定金及房款。李女士后来经与销售人员沟通退房退款事宜无果,通过网络渠道向本站投诉希望得到调解,并愿意为冲动行为承担3万元定金的损失,希望能拿回首付款24万余元。
接到投诉后,临沂市房产消费维权服务站(8112315)站长史凌云与李女士取得联系沟通了解具体详情,并与楼盘负责人联系沟通调解。经过开发商落实情况后,同意尽快协助推进退房退款事宜!10月30日,李女士回复已收到退还房款。
临沂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简单说来,即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最终达到签约。房屋认购书中所约定的购房定金是受法律保护的,购房者在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后并不是必须得买房,但是如果不买房,那么购房定金也不会退还。购房者须认真阅读认购书内容,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避免处于被动地位。
根据《2020年临沂罗庄区中小学招生方案》,入学条件中的自有住宅,须为已实际交房入住的住宅(截至2020年8月31日)。如果该住宅还未交付使用,也未实际入住,则不属于片区学校招生的范畴。因为李女士购置房产达不到入付入住,轻信可通过“黄牛”来入学,属于非正常途径,有风险且不可大意误了入学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