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琊新闻网讯 《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市制定通过的第五部政府规章。4月14日上午,在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司法局及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解读《办法》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城市供水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千家万户,是重大的社会民生问题。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在供水设施维护、二次供水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同时,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或修订了多部与城市供水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城市供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将我市供水管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的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以便为我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办法》已于2021年12月18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第106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2月31日以临沂市人民政府令31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出台,将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对于提升我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完善城市供水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解读
《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有哪些特点?
规定了城市供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办法》第11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划同步配套建设供水管线、公共消防供水设施,避免二次开挖”,对我市供水设施的配套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明确了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测与保障
《办法》第16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督管理;第18条规定了供水水质监督监测信息通报制度,确保了城市供水的安全、稳定、可靠。
加强了对城镇经济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
《办法》第36条规定,对城镇经济困难家庭减免水费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供水企业相应的水费补偿,提升了我市公益事业服务水平,彰显了我市政策关怀。
提出了节水的制度建设要求和节水技术指导
《办法》第38条规定鼓励用水单位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并在省内立法中首次提出了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和再生水的使用等节水技术规定。
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办法》第40条规定了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和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强了对城市供水设施的保护,有效保障了城市供水安全。
延伸阅读
《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体现了我市城市供水管理的特色
此次《办法》的制定在严格遵循上位法原则和精神,确保立法内容合法合规的基础上,以解决城市供水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为导向,立足我市城市供水管理实际,进一步增强了《办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在《办法》中,明确提出了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雨水和再生水使用等节约用水的技术手段;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对城镇经济困难家庭用水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减免水费等,体现了我市城市供水管理的特色。
《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作出系列规定
为了保证我市城市供水水质安全,《办法》对饮用水水质的监督、检测以及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都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应急处置机制、健全水质监督制度、水质卫生检测管理、水质信息发布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明确规定了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对城市供水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突发事件的应对,以及直接从事城市供水作业人员的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临报融媒记者 吴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