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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最新通知!11月1日起实施!

2022-09-28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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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众网

日前,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2〕9号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6日

  具体办法如下:

  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既有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沂河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民主协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属地管理、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五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单元为单位,一个单元原则上只加装一部电梯。

  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可出具房屋产权来源合法证明;

  (二)房屋结构安全,符合加装电梯的安全要求;

  (三)未列入房屋征收征用计划;

  (四)地上主体结构4层以上(含4层)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

  第六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实施,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电梯外观、材质应与原楼房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

  第七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征求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由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

  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书面同意,并与业主就补偿事宜签订协议。

  第八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住房公积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

  (四)社会投资;

  (五)其他依法可用于加装电梯的资金。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符合补助条件的,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市区分担比例等,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业主加装电梯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本单元内出资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或其书面委托的业主代表为加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本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加装电梯品牌、型号及工程施工方案;

  (二)加装电梯工程预算及建设费用分摊筹集方案;

  (三)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和投入使用后的电梯维保方式;

  (四)电梯投入使用后的运行能耗、维修保养等费用的分摊筹集方案;

  (五)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

  (六)业主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加装电梯事项书面告知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编制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国家、省关于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的技术标准等有关要求,编制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在设计前应核查原有房屋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资料不全的应实施必要的补充查勘,确保加装电梯后不影响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在其所在单元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反馈的合理化建议会同设计单位优化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依法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将有关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五条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加装电梯涉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信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当开通绿色通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第十七条加装电梯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开竣工日期、施工手续等。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示的开竣工日期完成电梯加装工程。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做好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指导工作;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电梯安装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实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电梯监督检验,依法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第二十条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电梯共有人,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相关义务。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工程竣工验收、电梯质量合格文件等相关技术资料,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保存。

  第二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做好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具备相关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负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检测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检测申请。

  第二十三条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第二十四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仅作为原房屋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指标,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022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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