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期,某客户通过各级投诉渠道多次对临商银行保税区支行发起投诉,诉求人表示其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为获取网上贷款,将U盾借给他人转移资金,以此包装流水获取网上贷款资质,因存在前述行为其在我行开立的对公结算账户已于近期被公安机关冻结,其本人亦被下达行政处罚通知。诉求人表示其企业账户被冻结已无法正常使用,企业面临倒闭风险,其本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错,主观责任较小。现诉求人要求我行重新为其开立用于日常经营需要的对公账户。
处理情况
临商银行保税区支行接诉后立即对诉求人反映的业务进行核实。工作人员首先电话询问诉求人了解其业务需求,经沟通得知,诉求人希望我行在其对公账户因涉案被公安机关冻结的情况下,为其重新开立一般对公账户用于日常经营需要。工作人员通过调取诉求人首次开立对公结算账户时签订的风险告知书,告知书中明确提示开立账户必须为其本人使用,严禁出现出租、出借、替他人刷单刷流水等违法行为,并明确相关惩戒措施,风险告知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证明对风险告知书中的内容全部知悉并认同。我行工作人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规定,告知诉求人账户一旦出现涉案,银行将在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工作人员再次为诉求人详细讲解了账户使用须知和账户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告知诉求人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刷单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与惩戒措施。诉求人对我行的处理工作表示理解但对未予重新开户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仍持续对我行发起诉求。临商银行保税区支行后续再次联系诉求人上门核实其企业经营情况,根据诉求人表述其公司主要为贸易经营,但工作人员上门核实确认该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无实际经营场所,无其他办公人员,无法提供运营发货单等单据,据诉求人称企业仅以银行账户流水做会计账务。工作人员综合上门核实情况、调查企业运转情况及与诉求人沟通情形判定该企业不符合重新开户要求。
在当前反电信诈骗形势依旧严峻的情况下,如银行随意为存有涉案账户的客户重新开立账户,易导致不法分子无法得到应有的惩戒,客户资金蒙受不明损失的风险将显著提升。最终在诉求人多次重复发起投诉的情况下,临商银行保税区支行不畏诉求人多次恶意发起投诉举报的威胁,仍拒绝为诉求人重新开户,严控业务风险,坚守业务合规底线,守护群众合法利益。
法律法规规章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第二条“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第(九)款规定:“加大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惩戒力度。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规定:“一、加强开户管理,有效防范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及支付账户行为。(一)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杜绝假名、冒名开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认真落实账户管理及客户身份识别相关制度规定,区别客户风险程度,有选择地采取联网核查身份证件、人员问询、客户回访、实地查访、公用事业账单(如电费、水费等缴费凭证)验证、网络信息查验等查验方式,识别、核对客户及其代理人真实身份,杜绝不法分子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
案例启示
1、金融机构应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举办金融知识“五进入”教育宣传活动,结合厅堂宣传等方式,充分向客户宣传并解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并结合诈骗案例和新型诈骗手法向社会公众普及反诈知识,提高全民反诈意识。
2、金融机构应依法履行账户管理义务。金融机构在为客户办理账户开立业务期间应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向客户充分告知使用账户须知,全面履行开户风险告知手续,切实做好提醒义务,为客户的“钱袋子”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