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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起纷争 先予执行护民生

2021-07-02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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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众网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申宁 通讯员 孙庆礼 临沂报道

  近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养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因千头生猪养殖引发的纠纷案,历经一年有余,终于落定尘埃。

  疫情期间 , 生猪囤积引发诉讼

  临沂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是江西南昌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临沂的生猪养殖业务公司。为拓展业务需要,“双胞胎”公司于2019年9月份与养殖户刘某夫妇签订《委托养猪合同》,约定将2300头生猪委托刘某夫妇在沂南青驼南山养殖场养殖,“双胞胎”公司派员进行技术指导。合同履行过程中,“双胞胎”公司回收商品猪1000余头,至2020年4月份,尚有存栏生猪1089头未回收。此时正值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市场商品猪价格上涨,但饲料供应不足,该批生猪已超过出栏时间好几个月,体重均达360斤以上(正常商品猪260斤左右上市),但养殖户刘某夫妇以“未明确代养费”为由阻止“双胞胎”公司回收生猪,致使双方酿成纠纷,“双胞胎”公司遂于2020年5月14日诉诸沂南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夫妇配合公司回收生猪1089头(价值约588万元),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217.8万元。

  再起波澜,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沂南县人民法院青驼法庭受理此案后,“双胞胎”公司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先行回收生猪。法院经审查认为,生猪属于鲜活物,且该1089头生猪存栏已经严重超出饲养期限,现生猪均重在360斤以上,又基于当时气温较高,生猪随时可能发生死淘,且值全民抗击预防新冠肺炎疫情等原因,如不及时回收,损失势必会不断扩大。为维护大局稳定,避免损失扩大,同时保护养殖户的利益,法院责令“双胞胎”公司缴纳420万保证金,裁定先予执行。但刘某夫妇情绪激动,多次通过向承办法官打电话、发微信、编短信等方式称本案先予执行有失公平正义,扬言要进京上访。后经承办法官多方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刘某夫妇情绪趋于平稳,法院择机从执行局、法警大队抽调骨干力量,在驻地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下,历经20个小时,先予执行工作圆满完成。

  体恤民情, 一审法院公正宣判

  先予执行申请工作完成后,沂南法院随即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刘某夫妇劳务费的给付标准及是否支付违约金成为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

  沂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养猪合同》,成就交付条件时应当履行交付义务,“双胞胎”公司亦应对被告养殖劳务给付报酬。 鉴于回收第三批生猪时,时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生猪价格上涨,从而带动猪饲料等物料价格有较大幅度上涨,并直接影响养猪后的用料扣罚等相关数据,按双方原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履行,显失公平。由于涉案合同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按合同约定结算对被告明显不公平,应适当予以变更。法庭综合双方投资数额、所担负的市场风险等因素,根据双方约定“根据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在结算时进行浮动补贴或对物料及商品猪回收价格调整”,酌定由“双胞胎”公司给予刘某夫妇养殖补贴731978元。据此判决:一、被告刘某夫妇交付给原告临沂“双胞胎”公司商品猪(已实际履行);二、原告临沂“双胞胎”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刘某夫妇养猪补贴款731978元。

  定分止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此判决,临沂“双胞胎”公司不服,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判令刘某夫妇支付违约金747600元,并且不承担养猪补贴款731978元。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在被上诉人刘某已交付商品猪的情况下,上诉人临沂“双胞胎”公司对被上诉人应当履行给付养殖劳务报酬的义务。一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所要求的代养费一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沂南法院根据双方“根据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在结算进行浮动补贴或对物料及商品猪回收价格调整”的约定,考虑上诉人自认的盈利情况、双方曾经的协商结果及实际回收时的生猪价格,结合双方投资数额、所担负的市场风险等因素,酌定临沂“双胞胎”公司应支付刘某夫妇养殖补贴731978元,并无不当。临沂“双胞胎”公司主张一审判决数额过高,缺乏证据支持,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后,临沂“双胞胎”随即履行了支付给刘某夫妇养猪补贴款731978元的义务,至此,这起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生猪养殖合同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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