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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发布第二批广告监管执法案例 10家企业被处罚

2021-08-06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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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众网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武珊珊 通讯员 胡尊峰 临沂报道

  为严格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维护临沂市广告市场秩序,全面打造舒心、放心的消费环境,针对当前群众反应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食品、药品、教育培训、房地产等重点领域,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案件,维护了全市广告市场秩序,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在发布第一批广告执法案例的基础上,日前,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二批广告监管执法案例,10家企业被处罚。

  10件典型案例如下:

  临沭县金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房产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下旬发布房地产广告进行宣传并进行房产预售,其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六条“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等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1年3月,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0.9万元。

  山东倍丰盐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农用肥料广告中含有“使用本品40公斤同等含量的肥料可达到50公斤的效果”等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产品的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1年5月,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0.9744万元。

  临沂宝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0元购房,月租轻松八千元”“北城一期最后的艺术住宅”等内容,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5月,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1万元。

  沂南县汇鑫家庭农场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农产品广告中含有“有机绿色、有机原生态、有机辣椒、有机原生态鲜辣椒”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机绿色产品的有关认证材料。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等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1年3月,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0.13万元。

  山东中卓华图教育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中存在“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证明”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2021年3月8日,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临沂翡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存在“户型图未标明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等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2月,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0.7万元。

  临沂市兰山区星美美容美体服务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医疗广告审查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临沂市中医医院整形、临沂市中医医院美容科”、“临沂市第一例变性手术、耳廓再造术、鼻再造术等整形美容界最高端、最顶尖手术均在我院独立成功实施”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等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4万元。

  山东金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化妆品广告中宣传其面膜具有抗菌消炎功能。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7月,沂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0.3万元。

  临沂市金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同时沿湖北路规划建设地铁1号线”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5月,临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5万元。

  临沂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地铁1号线(规划中)”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5月,临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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