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沂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山西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一工作人员投诉,称沂水县辖区内某土特产超市销售的白酒涉嫌属于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商品。
接到投诉举报后,沂水县市场监管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调查处理。经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的土特产超市经营场所内确实摆放着“汾酒”2箱,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酒属于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并虚假标注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沂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刻依法对该批次假酒进行了扣押,并展开立案调查。
通过对该土特产超市经营者调查得知,被扣押的“汾酒”是其从沂水县某副食百货中心购进的,并提供出了该批次“汾酒”的相关进货票据。根据进货票据,沂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辖区内的该副食百货中心进行了检查,但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汾酒”。执法人员通对该副食百货中心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得知该批次“汾酒”确实是其给某土特产超市供货的事实,但并未能提供出进货记录。
经过调查,沂水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副食百货中心销售的商品符合《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副食百货中心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鉴于副食百货中心经营者积极配合调查,查处效果明显,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九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事项,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对其上述违法行为确定为“较轻”违法行为档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违法行为,依法没收侵权产品,并罚款5000元。
临报融媒记者 孙飞霞 梅香玉 通讯员 赵言华 朱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