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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从“养老”到“享老”:临沂出台《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

2021-12-31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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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众网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静 临沂报道

  12月30日,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临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负责人对《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的立法背景、审议修改过程、主要内容特点和贯彻实施措施进行了解读。

新闻发布会现场

  《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10月20日经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主要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

  养老设施有新标准,人均不少于0.3平方米

  《条例》根据临沂市人口老龄化实际情况,在山东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提高,明确提出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3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同时,要求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发挥政府作用,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了解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一)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二)推进落实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三)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给予适当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四)对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每月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五)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残疾等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给予补助;(六)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人提供适当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七)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一)明确专职或者兼职养老服务工作人员;(二)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三)引导养老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性企业依法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医养康养结合,让养老更安心

  《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结合机制,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养老机构可以依法设立卫生室、医务室等医疗机构,也可以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医疗机构可以依法设立养老机构、转型为医养结合机构或者建设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可以开展合作共建。

  《条例》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建设,开展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和日常检测,并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机构使用财政补贴、补助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条例在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性质、利用养老服务设施开展无关活动等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增强了法规的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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