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壹粉刘女士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壹点帮办栏目(报料电话:0531-85193700;报料平台:“壹点帮办”微信小程序)反映,她于2023年12月在金宝贝泰盛广场店,给孩子报名幼儿体能教育课程,后因该机构更改教学时间和地点导致不便,刘女士提出退款申请,双方就此未能达成一致。刘女士希望此事可以得到解决。
先改时间再变地点
家门口的早教班却要跑到别地上
“2023年12月3日,我花费3920元在金宝贝给孩子报名了幼儿体能教育课程,总共是40节正课加12节赠课,教学地点在泰盛广场店。”刘女士介绍,今年7月,该机构工作人员通知刘女士,因报名学员过少凑不成班级开课,要将原本刘女士孩子在周日的课程移交到周四,同当天上课的孩子一起接受早教培训。对于该机构提出的教学时间调整,刘女士表示配合。
刘女士所报名的金宝贝早教中心
时隔半个月后,工作人员再次联系到刘女士,表示因为周四上课的学员数量也达不到开课标准,要求将刘女士孩子的课程调整至北城新区进行教学。
“当初报名该机构就是图它在家门口。现在要我们跑到6公里以外的地方上课,接送太不方便了。”因教学地点调整,刘女士向该机构提出退费,工作人员答复会有负责退费的人员和她联系。
数日后,未接到退费人员对接的刘女士来到了金宝贝店内,工作人员答复,她的孩子所报的40个课时中,目前已完成24个课时,所赠送的12节课在退费时不算实际价值。按照合同规定的每节课130元计算,将退还刘女士800元。
“我不认可商家的退费方案,按照她的说法,那我还剩16节课没有使用,每节课130元,不应该退还我2080元吗?”刘女士说。
退费方案闹出矛盾
退费时“赠课”算不算钱?
8月14日,记者来到金宝贝泰盛广场店,负责人刘爱华解释了刘女士的退费金额问题。“依合同规定,退费时,按照合同总金额减去已消耗课程费用来计算。”
8月14日,记者前往金宝贝泰盛广场店
对于刘女士的质疑,金宝贝工作人员又提出第二种解决方案。“合同总金额为3920元,平均下来40节正课每节费用为98元,刘女士的孩子还剩16个课时未完成,我们可以退还刘女士共计1568元。”
该方案双方仍未达成一致,分歧点在于退费时赠课算不算在内。
“报名时赠课是该机构宣传的重点,如今退费时把它刨除在退费清单里,我不认可这种做法。”刘女士表示,当初她之所以购买该机构的课程,宣传中的赠送课程是一项重要原因。“我认为我花费3920元购买的是52节课,平均每节课费用在75元左右,按标准机构需向我退还2100元。”
“赠课怎么能算钱呢?我们平时去商场买东西退货时,难道赠送的礼品也要按实际价值一并退还吗?”刘爱华说。
赠课也应退费吗?
消费者协会:机构违约则应退尽退
为拉生源,扩招生,通过赠课的方式吸引家长报名已成为不少培训机构的常规手段。一旦解除合同,赠课是否应当予以退费,也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对于刘女士提出的退费诉求,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心愿表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是全额3900元,对应的是40节正课加12节赠课,合同中并未对正课和赠课的上课顺序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可以理解为是上10节正课,接受3节赠课,刘女士的孩子目前是完成了24节课,并未完成一半以上的课程,因此,教学机构的退费金额应当在刘女士全部缴纳的学费的一半以上。
“培训机构与家长签订的协议一般是重复适用的,如果培训机构无法提供与家长协商的证据,将被认定为格式合同。既然是格式合同,培训机构在合同中关于‘赠课不予退费’、赠课在正课上完后才生效等约定属于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的条款。”赵心愿说,对于这类条款,培训机构应当向合同相对方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如果培训机构未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那么相关条款无效,此类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解释。即:赠课应予退费,赠课并非在正课上完后才生效。
对于消费者与培训机构因“赠课是否可以退费”所产生的消费纠纷,临沂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首先要对赠课的来源加以区分。“一种是直接约定的赠课。培训机构在宣传中承诺,只要报课达到一定的数量,直接赠送一定的课时。这种赠课是报课时的附加行为,一般来说要予以退费,但如果是家长一方违约时一般不予退费。”工作人员介绍,第二种是通过推广等方式获得的赠课。这种赠课是对“老学员”的奖励,为培训机构宣传、获客后获得的奖励,退费中应当予以全退。
工作人员表示,退费的前提是解除合同,解除的原因反映着合同双方的过错程度,这影响着退费与否以及退费的数额。“如果是培训机构因自身问题,如经营不善注销问题、培训场地变更、违法违规培训等问题导致家长要求退费,这种情况下,应当应退尽退;如果是家长自身原因,原则上按照协议约定,一般不予退费;如果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则应公平、合理地协商退费问题。”
8月15日,在壹点帮办栏目组协调下,双方沟通后达成一致,金宝贝培训机构退还刘女士培训费用1900元。刘女士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 李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