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头盔将罚款?山东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山东省公安厅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这一行为,如果经过劝导仍不改正的,将处以20元罚款。
民警指导市民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现场直击
为进一步提升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养成佩戴安全头盔的良好习惯,近日,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结合辖区实际,多点发力,持续开展“递进式”劝导工作,对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现象进行查处纠正、教育引导、信息登记,推动群众树立“头盔安全意识”。
“您好,您在骑行电动自行车时未佩戴头盔,现在对您进行劝导教育一次,让您深刻认识到佩戴头盔的重要性……”近日,市交警直属二大队民警、辅警在各主要路口、路段设立劝导点,采取“智慧劝导”+“柔情执法”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提醒、劝导、教育,对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驾乘人员进行现场查纠。同时,引导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驾乘人员使用“智慧劝导App”系统进行扫码登记,并开展警示教育,面对面向驾乘人员讲解超速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最大程度降低交通安全隐患,确保群众骑行安全。
民警还劝导市民领取“爱心”头盔,并讲解如何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增强市民安全防护意识,重视交通安全细节,从正确佩戴头盔做起,改变驾驶习惯,争做文明使者,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智慧劝导市民佩戴安全头盔。
具体措施
推动群众树立“头盔”意识
推行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头盔这项工作,是事故预防和助力文明城市创建作出的重要举措,其最主要目的是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市交警支队在立足部门职能的基础上,多方协调联动,推进社会共治,推动劝导工作。
市文明办与市公安局联合发文,将此项工作作为政府行为和民生工程,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在宣传引导、行业监管、社会共治等方面的职责任务和措施,旨在通过全社会、全领域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交通安全意识和佩戴头盔的自觉性。
公安交警部门开展智慧劝导,组织研发了智慧劝导手机程序,做到全员熟知、全警应用,根据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次数,设置教育引导措施,实现“说理式、递进式”教育劝导。不戴安全头盔第一次被劝导,要求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关注“临沂交警”微信公众号并阅读市文明办和交警支队联合发出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倡议书》;第二次被劝导,要求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倡议书;第三次被劝导,要求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现场观看5分钟交通安全警示视频,参加10分钟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同时利用劝导小程序对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过往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进行文明劝导,督促正确佩戴头盔。对不规范佩戴的,予以纠正,直至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方放行。
同时,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各行业工作积极性,发动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医院、商场等重点场所社会治安力量,加强责任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头盔的教育劝导工作,实现不戴头盔人员不能出入重点场所的治理效果,通过多方发力、源头管控、社会共治,尽快实现“满城尽戴安全盔”。“要求佩戴安全头盔,为了大家的安全,这种做法挺好的。”广大市民积极响应,骑行电动车时佩戴安全头盔。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截至目前,临沂城区租借头盔约22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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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楼梯间、楼道等区域禁止停放
征求意见稿从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销售、登记和通行、停放和充电等各方面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和管理,记者梳理了征求意见稿里与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几点。
在第二章《生产和销售》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拼装电动自行车;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座位、伞具、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改变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所禁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驾驶第四项所禁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在第三章《登记和通行》中第十六条规定,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八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在车辆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等。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这也就意味着,通过立法后,驾乘电动自行车如果不佩戴头盔,将被罚款二十元。
在第四章《停放和充电》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引导电动自行车使用人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专用通道;建筑物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首层门厅等共用区域;其他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临报融媒记者 梅鲁生 梅香玉 通讯员 王洪国 闫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