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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出台规定:火灾事故60日内出调查报告

2022-08-29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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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众网

临沂出台《临沂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火灾事故60日内出调查报告

  为加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日前,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沂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规定》分别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范围及权限、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火灾事故整改评估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火灾事故发生后

  成立调查组,规范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规定》明确,火灾事故分为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其中,一般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较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经济功能区内发生的火灾事故,由对该经济功能区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或者委托该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事故等级超过本级人民政府调查权限的,按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调查。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

  《规定》提出,火灾发生后,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应立即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或委托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调查组一般由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和消防救援、公安、应急管理、住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工会派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也可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

  《规定》要求,火灾事故调查组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为主要职责。

  调查组职责分工

  压实责任细化分工,明确调查方向和调查重点

  《规定》明确,根据工作需要,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除综合组外,其他每个小组需配备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或相关资质的人员。

  其中,技术组由消防救援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教育、民政、住建、交通运输、文旅等)和有关社会力量等组成。主要职责任务为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查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确定人员伤亡情况;负责事故现场勘验,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查明火灾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等。

  管理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教育、民政、住建、交通运输、文旅等)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任务为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相关人员履职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党委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等。

  综合组一般由火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任务为筹备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协调处理火灾事故调查组日常工作、后勤保障等;了解、掌握各小组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小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并实施调查工作方案,提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存储等。

  事故责任划分和追究

  严格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就隐患整改形成闭环

  《规定》要求,管理组负责根据调查情况,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初步建议;对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有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对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应当自受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查证的,应当自接收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自受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退回相关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火灾事故调查组、人民检察院。

  《规定》要求,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报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等进行行政处罚;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司法机关应当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对调查结果的运用,《规定》还就火灾事故隐患整改形成了闭环。《规定》中明确,较大火灾事故批复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开展评估工作。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授权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下发督办函;对逾期仍未整改又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从重处理。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对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审判拖延滞后的,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授权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商请督促落实。

  临报融媒记者 褚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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