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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停车资源共享 临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3月施行

2024-01-23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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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琅琊网

加快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是回应民生关切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城市有序、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城市停车设施规模持续扩大,停车秩序和交通环境不断改善,但相比日益增长的汽车保有量,我市停车泊位仍稍显不足。为有效解决停车难题,近日,我市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修改后的《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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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停车管理责任
《管理办法》明确,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建立停车共治共享协商机制,解决停车管理和服务中的问题。支持居民依法制定住宅小区停车规约,实现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和服务自治。
《管理办法》对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停车设施管理工作作出了重新明确。具体为“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负责市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工作和中心城区公共停车设施统一运营的管理工作”。
此外,《管理办法》还对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进行了明确。其中,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等相关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人民政府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运维、市政府投资的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等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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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共交通体系
在规划管理方面,《管理办法》将“鼓励和推广城市停车智能化、信息化,推进城市停车产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有序推行电子收费。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建设智慧停车诱导系统和城市停车信息网”修改为“支持和推广城市停车智能化、信息化,实行停车设施信息数据联网”。
同时,新增条款“倡导合理用车、绿色低碳出行。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布局各类交通设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引导公众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减少机动车使用强度和频率”。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项目上,《管理办法》明确,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项目应当执行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在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
《管理办法》还规定,在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无重大冲突且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对符合建设条件且暂时未纳入开发建设规划的待建土地、空闲地块、边角场地等,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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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建林荫停车场
在建设管理方面,《管理办法》将“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设施。单独新建公共停车设施的,允许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面积”修改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设施。单独新建公共停车设施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面积”。
《管理办法》明确,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换乘站、中小学校、医院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鼓励新建学校利用操场建设地下公共停车设施,分区域设置配建教职工和接送学生停车泊位,并同步设置接送系统。
《管理办法》还对新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等方面作了规定,具体为“新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此外,《管理办法》还鼓励建设林荫停车场。鼓励利用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但不得影响地上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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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停车资源共享
在经营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停车收费标准。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参考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停放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标准。
同时,鼓励停车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错时开放停车设施;鼓励住宅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等停车设施错时共享;鼓励学校周边的停车设施,依据学生上学放学时间确定合理时段,免费向接送车辆开放。
在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在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前提下统一设置或者撤除。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道路停车标志、标识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包括停车泊位的位置、准停时段、收费标准等。
同时,《管理办法》还新增条款,“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设置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
临报融媒记者褚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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