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水文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临沂水文管理和保护有了“硬杠杠”
沂河“沂水拖蓝”景观。(资料图片) 摄影 市民记者纪小懒
琅琊新闻网讯 如何对水文进行管理和保护?临沂市人民政府日前印发《临沂市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规划与建设、监测与情报预报、资料汇交与管理使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水文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文事业的发展。《办法》中明确,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明确,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所需地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及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监测设施的维修建设。
市水文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双重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文管理工作。县(区)水文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水文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水文机构的双重管理。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市、县(区)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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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划与建设
《办法》明确,市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水文机构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水文事业发展目标,水文站网、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及保障措施,水生态监测、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等及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列入水文站网规划建设的水文测站,应当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土地划拨、征收费用等方面给予支持,依据水文测站用地标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占用的土地尚未确权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划界,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市、县(区)水文站网由设立单位建设和管理,列入本级基本建设计划,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程序组织实施,并进行专项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如何做好监测与情报预报
《办法》明确,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监测应急机制,增强重点地区的水文测报能力,提高动态监测和应急监测水平。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河流、水库和地下水等水体的水量、水质、水生态的水文监测和调查分析等工作,为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资料。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雨量、水位、流量、水质等水文监测项目及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等工作,保障水文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委托事项和技术规范等从事水文工作。
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车辆应当减速慢行或者避让,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水文监测专用车(船)执行防汛抢险、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测报等紧急任务,通过公路、桥梁时,有关单位应当优先放行。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水情预警,由市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其中,重大水情预警需经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水文情报预报,由市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其中,重大灾害性的洪水预报需经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如何保护设施与监测环境
《办法》规定,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活动。
水文监测设施因洪水、雷击、风暴、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水文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迁移申请和论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迁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水文测站迁移论证报告应当包括拟迁移位置、监测环境、设施设备配置、应急监测措施、对比观测方案、水文资料一致性评价、经费预算等内容。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其中,水文监测河段:大型河流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中小型河流水文监测断面上下游各500米为边界;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20米为边界,河道管理范围不足20米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水文监测设施:监测场地周边以外30米为边界,其他设施周边以外20米为边界;降蒸气象观测场地周边30米以外有障碍物的,障碍物与观测仪器的距离不得少于障碍物顶端与仪器口高差的两倍。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应与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河湖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等做好衔接,突出保护要求。
在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20千米(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千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临报融媒记者 吴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