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日前,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驾车男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受到法律追究。
7月4日16时许,在兰陵县大仲村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型轿车在左转弯掉头时与另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兰陵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电话,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勘查,当询问肇事车辆驾驶人时,发现驾驶人有酒驾嫌疑,随即对其进行酒精检测,并带至医院进行了抽血化验,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28.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民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驾驶人张某某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其驾驶证予以吊销,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张某某的违法事实,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提示:在诸多涉酒引发的交通事故中,多数驾驶人存在侥幸心理,抱有喝酒开车不会出事,或者只要谨慎就不会出事的心理,完全将酒后驾驶这一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置之度外。作为驾驶人一定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真正做到守法出行,平安回家。(通讯员 张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