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刘元迪 通讯员 孙斌 临沂报道
临沂市城管执法支队北城一大队接相关部门协查通报,在北城新区成都路与汶河路一施工单位正在挖掘城市道路,挖掘面积与审批面积不一致。
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经过勘查核实,该施工单位核准挖掘沥青路面为6平方米,现场实际挖掘面积大约20平方米,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补办变更手续,并配合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当事人已到单位接受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