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王艳彩 临沂报道
2021年12月2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执法人员到临沂市东方仪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通知和规定,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喷塑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针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3日对该企业实施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对该企业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13.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时,发现该企业擅自接电,喷塑等工序仍在生产,涉嫌擅自变更查封状态,启用已查封设备等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将该企业违法问题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1月14日作出对该企业负责人李某处以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并于14日开始执行。
据悉,针对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落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的行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通过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处罚、移交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手段,强化对违法企业的环境监管,从严、从快进行查处,具有威慑和示范作用。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注重罚教结合,帮助指导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提高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让企业充分认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