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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利好!临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申报开始啦

2022-09-26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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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众网

农民也能评职称!临沂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申报马上开始啦,快来看看您符合条件吗?

 

  关于印发临沂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22年8月31日

 

  临沂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乡村人才振兴,着力培养一支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加快建设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沂蒙高地,根据《山东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鲁发〔2018〕2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18〕4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试点的复函》(鲁人社函〔2019〕48号)和《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5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我市以农业为职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经营并达到相当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新型职业农民职称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标志,不与岗位和聘用等硬性挂钩。临沂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农民助理农艺师、农民农艺师、农民高级农艺师、农民正高级农艺师。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乡村人才振兴、产业振兴;

  (二)突出实绩,促进现代农业技术人才扎根基层;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以用为本,动态管理。

  第五条临沂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每次评定级别和评定人数根据我市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发展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评价标准

  第六条临沂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范围包括粮、棉、油、果、菜、茶等种植业,畜牧兽医、饲料兽药、淡水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和农民专业合作服务行业等。评定对象主要包括在上述领域的农村科技带头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生产性服务组织、涉农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中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的骨干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不纳入评审范围。

  第七条申报临沂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人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农业,献身农村,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群众公认度高;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诚信记录,无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申报临沂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人员须掌握一定的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实践经验丰富,推广、示范、带动能力强,生产经营或指导服务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物蔬菜类。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种植面积50亩以上(“以上”均含本级,下同);蔬菜、瓜果露天种植面积30亩以上或设施种植面积15亩以上;食用菌、药材等固定种植面积30亩以上,或年产量30吨以上,或年产值30万元以上。

  (二)经济林果类。苗圃面积30亩以上;保护地栽培面积10亩以上;苹果、桃、梨等经济林基地种植面积50亩以上。

  (三)畜禽养殖类。养殖场(区)须饲养档案、免疫档案齐全,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按标准配套粪污处理设施,且达到以下规模: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或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蛋鸡或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500只以上;兔存栏量3000只以上。

  (四)水产养殖类。淡水池塘养殖面积20亩或工厂化养殖面积10亩以上;水库养殖面积50亩以上。

  (五)农产品加工类。开展农产品保鲜、储藏、初加工和组织销售,年加工产值500万元以上,能带动30个以上的农户年增收5000元以上。

  (六)农业社会化服务类。创办或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成员在50户以上,推广应用农业新技术3项以上,能为30户以上农户提供生产资料、收购销售等方面的服务。

  第九条申报农民助理农艺师的,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积极参加农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且取得相应结业证书;

  (三)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中,能传授农业科技知识和技艺,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条申报农民农艺师的,除能积极参加农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且取得相应结业证书,组织或参与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开展技术指导服务,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农民助理农艺师资格3年以上或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满5年;

  (二)具有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一条申报农民高级农艺师的,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农民农艺师资格4年以上,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积极参加农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且取得相应结业证书;

  (三)能运用先进农业技术,在较大范围内实验、示范和推广,且在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农业骨干技术人才方面作出较大成绩;

  (四)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较好成绩。

  第十二条申报农民正高级农艺师的,须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取得农民高级农艺师资格5年以上,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且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或具备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或具备大学学历且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或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积极参加农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且取得相应结业证书;

  (三)能够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组织或参与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解决技术难题,对广大农户进行技术示范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指导;

  2.能够开展本专业内的新品种新技术的实验、示范生产工作,具有独立解决技术难题、采集处理相关数据、撰写实验生产报告的能力,在当地某项新品种新技术的成功实验、示范生产中做出过积极贡献;

  3.参与完成的农业技术标准和规程、技术培训教材、技术专利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4.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领域领办、创办或参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或龙头企业等被认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以上示范社、家庭农场市级以上示范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市级以上示范组织、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四)成果奖励等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齐鲁乡村之星”“劳动模范”等与农业相关的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

  2.在山东省农牧渔业丰收奖、山东省农业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山东省农村创新创业项目创意大赛,或其他厅局级农牧渔业相关奖项、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

  3.在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或其他省部级农牧渔业相关奖项、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农民农艺师职称:

  (一)取得技师以上资格的农村实用人才;

  (二)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扬奖励的农村实用人才,包括“齐鲁乡村之星”“沂蒙乡村之星”“沂蒙创业之星”等,以及取得县级以上劳动奖章(奖状)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称号的人员。

  第十四条 入选“沂蒙乡村之星”等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且专业能力突出,在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在农业农村生产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农民高级农艺师职称。

  第十五条不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学历或年限要求,但取得农民高级农艺师资格后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农民正高级农艺师职称:

  (一)获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齐鲁乡村之星”“劳动模范”等与农业相关的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

  (二)在厅局级农牧渔业相关奖项、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在省部级农牧渔业相关奖项、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临沂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型职业农民本人申报;

  (二)所在单位或村居(社区)审核推荐;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考察并提出推荐意见;

  (四)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推荐人选;

  (五)市新型职业农民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认定;

  (六)核准公布评定结果并发放证书。

  第十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申报评定职称,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等。

  第十八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村居(社区)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或村居(社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要求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后上报。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对申报人员的产业规模、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等进行实地考察,提出推荐意见后上报至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的推荐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提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名单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呈报至市新型职业农民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二十一条 市新型职业农民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集中受理申报材料,并做好审查、整理、分析、汇总工作,制定评定工作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确定通过人员名单。在评定工作中坚持业绩能力导向,将申报人员的工作实绩、技术水平、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等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高级通过人员进行考察;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中级通过人员进行考察;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初级通过人员进行考察。

  第二十二条 市新型职业农民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及时将通过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或村居(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市新型职业农民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异议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相关核准备案材料,及时行文公布,办理临沂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证书,并对评定核准备案材料、公布文件和评定表格等进行存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村居(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定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申报评定,须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职称申报评定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取消违纪违规取得的职称。

  第五章 管理服务和待遇保障

  第二十六条对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安排学习培训,优先获得政府支持项目、政策补贴等。

  第二十七条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由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档案,优先纳入区域人才选拔、基层干部培养计划;

  (二)优先承担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任务,与业务部门或科研机构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及技术合作协议,优先推荐到异地传授技术,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三)优先以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方式,参与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和农业生产,并获得物资、资金及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四)优先参加乡村振兴类继续教育基地或相关学术群团组织举办的技术培训、高级研修班、外出考察及学术会议等活动;

  (五)优先选为农业培训教育基地辅导员、科研示范基地田间试验员,优先参加乡土专家“师傅带徒弟”项目等;

  (六)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应承担以下义务:(一)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发挥骨干和示范引领作用;

  (二)带头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主动承担业务主管部门的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和推广任务;

  (三)积极参与组织农业技能培训项目,在乡村振兴继续教育中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促进农业农村发展;

  (四)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

  不履行以上义务的,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新型职业农民职称。

  第二十九条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有一定比例成员取得相应职称的,可作为优先认定各级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称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打造我市乡村振兴继续教育的新品牌。在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线上平台增设“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板块,共享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质教育资源,让新型职业农民足不出户就能学习到先进的农业科技知识。丰富线下培训方式,组织专家和农技推广人员将课堂搬到“田间地头”,提升培训的实效性。

  第三十一条 鼓励取得新型职业农民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培训讲师,加强乡村振兴类继续教育基地的师资建设。采取就地就近、农学结合、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灵活开展专项培训,不断扩大培训规模和范围,提升培训质量。充分发挥新型职业农民专业技术人才的带动引领作用,授课时间和教学成果作为晋升高一级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关于印发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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