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医疗药品及用品等涉疫物资价格提醒告诫书
各医疗药品及用品相关生产者、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抗病毒药品、抗原检测试剂、N95口罩等医疗药品及用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相关生产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连花清瘟胶囊等抗病毒类药物属于药品,新冠抗原检测试剂、N95医用口罩属于医疗器械,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未取得经营资质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
二、各相关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合理制定价格,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各相关生产经营者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医疗药品及用品。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五、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六、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各有关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